密云市民席某向浦发银行递交了信用卡申请表,表示愿意遵守该表所附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浦发银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其发放了信用卡。截至2023年1月16日,席某因透支产生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959.71元,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为33163.59元(自2022年2月17日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合计年利率为18.25%)。席某使用信用卡产生透支后,经浦发银行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信函、上门通知等方式催收欠款,一直未清偿,透支款项已严重逾期。因此,浦发银行将席谋诉至密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领用形成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席谋开卡使用后,应依约按时足额偿还相应款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浦发银行以席某透支未还为由,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法院予以支持。在席谋长期未还款的情况下,逾期后年化利率18.25%,未超出国家利率标准,故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做出判决: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浦发银行截至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四万四千九百五十九元七角一分,以及利息、违约金及费用(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四万四千九百五十九元七角一分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席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对判决全部未履行,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