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3日,密云市民张某向李某借款12万元,张某为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2日。2018年10月1日,张某再次向李某借款3.1万元,张某为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张某在上述两张借条上签名、捺印。上述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李某向张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将张某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张某未按约还款,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李某与张某未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进行约定,也未对逾期利率进行约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李某借款十五万一千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十二万元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三万一千元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但张某对判决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