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9年2月某日,跳窗进入密云区某租住房屋内,盗窃足金项链1条、人民币2800余元及手串等物,后被民警查获。经价格评估,被盗项链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600余元。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并发还失主。公诉机关向密云区人民法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李某户籍地对其财产线索进行调查,但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分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各类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已依法冻结其账户,冻结日期截止至2024年2月1日。
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