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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曝光台丨马某因扶养费纠纷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更新时间:2023-12-07 10:15:00点击次数:6973次

密云市民李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在北京市密云区,未生育子女。2011年3月,李某因患小脑蚓部血管母细胞瘤进行开颅手术。术后,李某生活无法自理,瘫痪在床并患有精神抑郁;李某身体目前状况经评定为肢体残疾壹级、智力残疾壹级。因认为妻子马某对其具有扶养义务,故李某将马某诉至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庭审中,李某自述,其与马某系自由恋爱结合,2011年9月,马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期间回来过几次要求与其离婚,直至2013年2月,马某未再回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所谓一方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年老等,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及李某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看护照顾,且因患病失去经济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故根据上述情况,李某主张马某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给付的具体数额及起付时间,根据李某的陈述及证据,法院认定其主张数额及起付时间合理,予以采纳并支持,给付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自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起,马某每月给付李某扶养费一千元(于每年的一月底、七月底前各给付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3年5月,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区经信局 (编辑:齐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