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5日,马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密云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王某驾驶出租车由东向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路桩损坏、绿化树及草损毁,王某受伤。2021年9月25日,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因王某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其出租汽车公司向密云法院提出给付停运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停运损失,应在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的承包费基础上扣除岗位补贴后计算,日期应自车辆发生事故之日至收到车辆的全额赔款日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9260元。
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3年4月23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