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市民王某,于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雇佣张某,日工资240元,在北京市怀柔区某河道建设工地进行劳务,此间王某一直拖欠张某工资未支付。2022年1月2日,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张某人工费19300元(大写:壹万玖仟叁佰元整)。2022年2月27日王某通过他人微信转账支付劳务费1000元,张某多次催要剩余劳务费18300元未果,故此将王某诉至密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劳务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劳务报酬。根据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微信转账记录等,可以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张某向王某提供了劳务,王某理应及时结清劳务费。张某要求王某给付所欠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一万八千三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被告王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八元七角五分(原告张某已预交),由被告王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3年3月31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