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8日,密云市民高某向林某借款2万元,两人系朋友关系。林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高某借款,此款经林某多次索要未果,故将高某诉至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林某要求高某还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高某偿还原告林某借款二万元(自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起,以二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高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3年4月23日,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