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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曝光台丨密云市民肖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更新时间:2023-08-25 10:10:00点击次数:2816次

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7月6日期间,密云市民肖某陆续从密云区某钢材商店处租赁架子管等租赁物,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了架子管、卡子、大板等租赁物的租金。祥钢材商店提交的送货单上记载了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及数量,但未标明单价。送货单上均有肖某及第三人孟某的签字,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租赁费合计74524.6元。钢材商店多次找到肖某催要租赁费,肖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且一直未返还租赁物。钢材商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肖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租赁合同纠纷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钢材商店与肖某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肖某从钢材商店租赁建筑设备,钢材商店已向肖某交付了租赁物,肖某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肖某未支付租赁费,故钢材商店要求肖某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租赁费标准参照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定。密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密云区某钢材商店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期间的租赁费八万四千一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

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密云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某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访办 (编辑:汤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