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密云市民仇某为建设密云区某村房屋,雇佣高某从事瓦工劳务,约定每天220元,每月先给付3000元,余款完工后付清。仇某支付部分劳务款后,尚欠高某劳务款18800元未支付。经高某多次催要,仇某于2022年8月1日为高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阳历年前付清。但仇某一直未给付欠款,故高某将其诉至密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判决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某劳务款一万八千八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五元(高某已预交),由仇某负担。
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仇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仇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