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市民赵某因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为刘某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一次性还清。亦在当日,赵某为刘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发生逾期未归还全部本金或利息,赵某自愿承担支付借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事后,赵某未按约定还款,刘某向其催要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密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交的借条、收条以及承诺书,可以认定刘某与赵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赵某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确人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某借款二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赵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赵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二万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及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某全部未履行。
因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2年10月21日,密云法院依法对赵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