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banner

诚信曝光台丨市民刘某因承揽合同纠纷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更新时间:2024-11-20 14:31:00点击次数:1739次

2022年3月14日,(发包方、甲方)王某与(承包方、乙方)刘某签订《房屋装修包工包料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房屋进行装饰施工,房屋地址:密云区某镇某村某号。装修工程总造价120000元,付款方式:首期,甲方先付50000元,作为订金支付给乙方。工程完工后十五天内进行验收报告,合格后甲方再付70000元给乙方。工程完工期限:2022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共计25天。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签订后共同遵守,甲方有意违约,应提前给乙方协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工程造价价格30%作为违约金。另外已经完工的合格工程量甲方可按装饰预算单价支付给乙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止合同,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工程总款的5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22年3月15日给付刘某工程款5万元。2022年3月17日,刘某组织人员进行装修施工,双方约定的施工期限届满后,未完成施工项目。2022年4月15日,双方协商约定,工程完工期限延长十天至2022年4月25日完工。刘某承诺,如果十天完不了工,把预付款全部退回。双方协商延长完工日期后,王某先后又分两次给付刘某工程款6千元。

双方再次约定的2022年4月25日完工日期届满后,刘某仍未完成其承包的装修施工项目,后续也未再继续施工。2022年5月4日,王某向刘某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2022年5月8日,刘某及施工工人自行撤离工地,此后未再返回。王某认为,刘某未能如期交工,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刘某承包王某发包的装修工程,刘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项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的工期届满后,王某又给延续了十天工期,但刘某在工期延续届满后,仍未能完成施工项目,且后续也未再继续进行施工,完成其承包的施工项目,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刘某未如期完工并自行撤离工地的行为属于违约。故对于王某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以刘某自行撤场时间为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刘某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均是履约行为。合同解除后,双方对于刘某已完成的部分施工内容,未进行结算。对于已完成工程量及价款,王某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已支付装修款5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刘某未如期完工并自行撤离工地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王某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3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依法做出判决: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屋装修包工包料合同》于二O二二年五月八日解除;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违约金三万六千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刘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对判决全部未履行,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区经信局 (编辑:齐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