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10日,郑某向张某借款2350000元,并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此款经张某多次催要,郑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未按约定还款。张某为此将郑某诉至密云法院,密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郑某拖欠他人借款进行了判决。郑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网站服务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机构职责 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