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密云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九万元(已给付8万元,余款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2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5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4万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未履行相关金钱给付义务,吴某提起执行申请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0000元,截至2021年7月5日,暂无案款执行到位。
密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郭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