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李某因快递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肖某借款20万元,并于肖某签订借条,并承诺三个月内归还,逾期不还,按照每月3%的利率支付肖某利息。当天,肖某通过转账方式,从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分两次,每次十万元转账至李某银行卡中。同日,李某出具了收条。李某通过微信转账于2020年6月23日还款2万元、2020年7月28日还款2万元、2020年8月25日还款1万元,共计已经还款5万元,余款后李某一直未还,肖某索要多次未果,故将李某诉至密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肖伟借款本金十五万元及利息(以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起按照二〇二一年三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确定期间予以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密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给付借款共计152150元及相应的利息。密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李某全部未履行。
密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李某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