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陈某与唐某于2017年签署租赁协议,唐某将其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地块租赁给解某、陈某,租赁期限为20年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37年6月30日止,租金为人民币300万元。后解某、陈某与唐某就该地块签订续签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10年整,自2037年7月1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租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协议签订后,解某已支付20年期租赁协议租金150万元、10年期租赁协议租金80万元;陈某已支付20年期租赁协议租金150万元、10年期租赁协议租金7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各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10年期租赁协议无效,唐某应返还解某、陈某因该无效协议取得的租金。但唐某拒绝归还该笔款项的行为侵害了解某、陈某的合法权益,故此解某、陈某将唐某诉至密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该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解某、陈某与唐于同一日就涉案地块的土地及地上物签订20年期租赁协议后,又续签10期租赁协议,双方虽系自愿,但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10年期租赁协议无效;唐某因该无效协议所取得的租金150万元,应予以返还解某、陈某。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某、陈某与唐某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四日签订的租赁期限自二○三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十年期《租赁协议》无效;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解某租金八十万元、陈某租金七十万元,共计一百五十万元。但陈某全部未履行。
密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