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朱某雇佣赵某在其施工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280元。赵某在朱某的施工工地工作204天,劳务费共计57120元。在施工期间,赵某先后两次从朱某处支取工资2000元,后朱某先后分两次给付赵某劳务费20000元,尚欠赵某劳务费35120元未付。赵某多次向朱某追要此款未果,故诉至法院。密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某劳务费三万五千一百二十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339元、劳务费35120元及相关利息,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密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朱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