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徐某与孙某为夫妻关系,徐某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86500元,承诺一周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徐某仅偿还100500元,尚欠186000元,经多次催要,仍未归还,为此张某将其诉至法院。孙某辩称,与徐某已经于2016年离婚,对于经济纠纷并不清楚。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通过中国银行支付系统分5笔向徐某转款总计286500元。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徐某通过网银转账、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张某转款100500元。借款发生在徐某和孙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孙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密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徐某、孙某返还原告张某借款十八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该判决书已生效,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21.09345万元,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密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肖某、孙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