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辖区青少年身心健康,增强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意识,“法润密云”微信公众号在广大中小学生寒假期间特推出【青少年普法】系列栏目。今天,青少年普法案例解读进入第二阶段,还有哪些法律问题是我们平常学习、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几个案例吧。
人格肖像权案
案例:
乌鲁木齐市民王女士带着儿子小明在某幼儿游泳中心学习游泳,该中心为小明拍摄了多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王女士。某日,王女士在某商场发现该中心用小明的照片制作了广告,更令人气愤的是,广告张贴在自动扶梯出入口的地面上,被来往行人反复踩踏。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王女士将该游泳中心诉至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速裁快审法庭,主张该中心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制作广告并将广告张贴在自动扶梯出入口的地面上,构成对小明人格的侵害,诉请该游泳中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游泳中心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并将附有小明肖像的广告,张贴在商场自动扶梯出入口的地面上,导致小明的肖像被来往人员踩踏,构成对小明人格权(肖像权)的侵犯。经法庭主持调解,游泳中心负责人当庭向小明的法定代理人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游泳中心在媒体公开向小明道歉,并支付小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强化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普法提示:
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对于符合自身需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留存相应证据。当个人遇到侵害肖像权行为时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电动车失火案
案例:
4月9日下午2时许,四川乐山城区东坡路一小区内,一辆正在“飞线充电”的电动三轮车突然起火燃烧,小区居民先后用了7具灭火器,最终才将大火扑灭,电动车被烧光成铁架。
2019年11月13日凌晨4点多钟,徐州泉山区湖西雅苑小区内一栋居民楼的楼道内多辆电动车起火燃烧,一楼的一家住户房门被炸开。原因是有居民从楼上给电动车飞线充电,充电器淋雨后导致短路起火。
2019年6月2日,浙江杭州复兴南苑小区一4周岁女孩在楼下玩耍,不幸因触碰私拉电线的带电铁架而身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私拉电线、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徐某、张某,分别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5月,安徽明光市纪某某从17楼飞线充电,凌晨引发火灾,导致2名群众死亡6名群众受伤。车主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普法提醒:
每每出现电动车起火事故,都会特别的揪心,一直在强调,却不断在发生,不是违规充电就是违规停放,电动车发送起火前一定会有征兆,希望大家在做好安全停放充电的同时,多注意一点,关键时刻可以救命!
1、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电动车不在客厅或楼梯间、走道内充电,在其他地方充电时要仔细检查并清理附近堆放的易燃可燃物。
2、不随意改装电动车
一辆电动车如果超期使用,电气线路和电瓶会出现老化故障等情况,如果再加装音响、照明或者加装电瓶,就很容易造成线路过负荷,引发火灾。
3、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加强对电动车线路、电器元件等方面的检查,避免线路老化、磨损而造成漏电、接触不良或短路等故障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共场所打架斗殴案
案例:
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普法提示:
目前中学生犯罪大多为“激情犯罪”,以聚众类犯罪居多,对于正常的交往矛盾习惯采用成人化的暴力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逆反心理所致。建议学校重视和加强对学生逆反心理的疏导,增设相关课程,定期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
主动掌握法律知识
强化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
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希望大家能够
在法治的护航下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