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作为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学校、社会及家庭对于青少年的保护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广大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让青少年能够懂得民法典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培养其法治理念,让他们会运用法治理念来面对身边发生的点点滴滴。
今天,小编特意为广大家长和青少年朋友们整理了几篇案例,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学习到相关法律知识,自觉树立守法意识,从而能够更和谐地处理与家庭、与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高空抛物案
据新闻报道,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会把人头顶砸出个肿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30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面对杀伤力如此大的“飞来横祸”,各地各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设立举报途径、安装摄像头、加装防护网等等。这些措施可以减少意外高空坠物事件的产生,但它并不能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彻底消失。
6月13日,深圳一五岁男童与母亲一起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紧急送医。16日,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铁国际城天筑苑1栋发生一起意外。1楼住户袁女士遭遇高空抛物,一个灭火器从7楼砸下,砸中其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7月6日,深圳龙华区弓村社区一名6岁女童被高空坠下的瓶子砸中头部,伤口被缝4针。因监控未能提供瓶子来源哪一间房,警方采录全楼住户指纹,事件正在调查中。
那么,面对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在无法确定抛物者的情况下,我们就真的束手无策吗?高空坠物事件造成的血的代价,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宠物伤人案
在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的人是非常多的,饲养的宠物主要是猫、狗、宠物猪等,而猫、狗咬伤人的事故是时有发生的,那么宠物狗伤人由什么人承担责任,怎样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明确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划分以及相关规定。
2019年9月20日,昝某在某县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黄色土狗撞倒摔伤,入院治疗后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昝某家属报警,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该土狗系万某喂养,万某称其仅有投喂行为不应担责,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昝某向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万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经常向该狗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即便该狗是流浪狗,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遂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到庭调解,在逐一安抚好双方情绪后,通过耐心分析投喂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列举类似案件的审调情况,以情动人,以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当庭兑现了40000元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网络充值案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如果家长遇到孩子大额充值游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向游戏方追回充值的金额。
4月份,11周岁的兰溪初中生小苏由于疫情原因未开学独自在家。其父苏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发现夫妻俩辛苦赚得的工资少了15000余元。通过银行检查了流水情况,发现自己11周岁大的女儿,用手机玩游戏多次充值游戏币使用掉了这15000余元。
实践中,青少年的游戏充值行为一直存在争议,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意味着,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充值行为需要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也就是说,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未成年人出现大额充值,则认为该行为超出了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状况,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该行为是无效的。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最后,希望广大青少年能够在以后的生活、学习中深入学习民法典,主动掌握法律知识,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从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在法治的护航下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