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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位被占切勿冲动泄愤,合法维权最靠谱

更新时间:2022-03-21 21:11:00点击次数:654次

以案释法

随着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多,如今大家有车开却没地儿停,小区车位日趋紧张,车位纠纷也日益增加。如果车位被占,该如何正确维权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Part 01

案例再现

某日深夜,三亚市某小区停车场,邹某因发现邻居范某的小轿车再次占用自己小区车位,对着邻居小轿车左侧驾驶室车门猛踹了三脚,造成小轿车车门损坏。经鉴定,范某的奥迪小轿车损坏价值人民币5894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邹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邹某向车主范某支付了赔偿金,并取得谅解。结合案件证据及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情况,当地检察院坚持少捕慎诉理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Part 02

法官提示

公民的私人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侵犯他人财物,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矛盾产生后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切莫一时冲动致使小纠纷酿成重处罚。遇到车位被占,大家一定要理性处理,一旦冲动行事,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及使用问题,民法典已有规定。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来看,对于车主把车停在他人车位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一种侵权行为。违停车主负有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并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占用他人车位的车主来说,如果是临时停车,应在车内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车位的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能及时联系挪车。如果是长时间停车,则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共车位区域内。

Part 03

法律延伸

在此,提醒大家:

1、小区公共车位属于公共资源,切勿用霸位甚至是划车的方法将公共资源“私有化”,更不能遇到问题采取极端方式泄愤。

2、尽量将车停靠在车位里,不要占用他人车位,在其他可停车的地方停车时,不要防碍其他车辆的通行。

3、在爱车的明显位置附上自己的联系方式,以方便他人联系移车。

4、如果车位被他人占用,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

那么,被占车位车主如何维权?

对于小区车位的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来说,在发现车位被他人占用时,应首先联系违停车主协商挪车事宜,或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居委会协调解决。

如果长时间联系不上违停车主,车位的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违停车主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小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车位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为停车位所支付的相应费用后,就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车位能够达到停车要求,否则,物业公司将涉嫌违约。车位的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Part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润密云 (编辑:manager)